志愿服务
积分兑换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大力弘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服务精神,激发志愿者服务热情,倡导社会文明风尚,进一步推动志愿服务事业发展。按照《志愿服务条例》、《广东省志愿服务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本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怀集县心连心助孤扶贫慈善会范围内的志愿服务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志愿者,是指在“广东志愿者”信息管理服务平台(“i志愿”系统)登记注册,有完整良好的志愿服务记录、无不良信用记录,且志愿归属组织为怀集县心连心助孤扶贫慈善会志愿服务团体(组织)的自然人。
第三章 志愿服务积分兑换细则
第四条 怀集县心连心助孤扶贫慈善会负责志愿超市积分兑换商品、认证及管理志愿服务积分。
第五条 志愿服务积分兑换采取线下方式进行。志愿者可至怀集县心连心助孤扶贫慈善会志愿积分兑换超市(以下简称“志愿超市”)进行物品兑换。
第六条积分标准: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的累计时长将转化为志愿积分,每服务1小时折算为1积分。不满1小时的服务时长不累积积分。志愿积分时长以怀集心连心“后台管理平台系统”记录为准。
第七条 积分兑换方式:
1.积分登记。管理员根据志愿者参加怀集心连心组织的各项志愿服务活动的服务时长,在怀集心连心“后台管理平台”中进行数据录入,以完成积分的统计与登记工作。
2.兑换时间。每年6月份、12月份的30日为兑换日(国家法定节日及周六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3. 兑换物品。志愿者可用个人志愿积分兑换志愿超市上架的物品,包括生活用品、食品、学习用品等。兑换物品的积分面值不得超出个人账号剩余积分,不得以积分与货币组合方式兑换。
4. 物品更新。兑换物品将不定期更新,具体可供兑换的物品以“志愿超市”上架为准。欢迎社会各界爱心企业和爱人人士,募集补充爱心货物,丰富激励内容。
5. 兑换登记。志愿者兑换积分时,工作人员将依据怀集心连心“后台管理平台”生成的个人志愿服务时长记录进行积分核对与核销。一旦积分被核销,将不得退回或用于更换其他物品。积分兑换须由志愿者本人办理,不得由他人代为兑换。
6.其他事项。积分兑换物品不提供发票,且不可退换。
第八条 积分变动:
1. 积分减少。完成物品兑换后,志愿者的志愿积分将按物品积分面值相应减少。除特殊情况外,兑换后减少的积分不予恢复。未兑换的志愿积分不会清零,积分有效期为一年,从每年1月1日起至当年的12月31日止。志愿积分减少不影响“i志愿”志愿服务时长。
2.积分增加。志愿者的志愿服务时长增加,由工作人员在怀集心连心“后台管理平台”录入个人志愿服务时长更新总志愿积分。更新完成后,志愿者剩余志愿积分随之变动。
第四章 附则
第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在不损害志愿者现有权益的前提下,由怀集县心连心助孤扶贫慈善会负责解释、修订和监督实施。
第十条本办法中的兑换细则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内容将在怀集心连心官网公布,不另行通知。